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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区:将按公办校开办费的15%奖励社会资本办学

  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来源:龙岗区教育局
 

  为提升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增强民办学校综合实力,促进公民办学校优质、均衡发展,我局起草了《龙岗区加快民办学校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龙岗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如下:


龙岗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2022)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以及龙岗区委区政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龙岗区面向社会举办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贯彻均衡、提高质量、促进发展、奖励先进”的原则。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 组织项目评审;

  (二)财政部门职责

  1.核准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2.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估。

  (三)民办学校职责

  1.按计划落实专项资金的使用;

  2.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4.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新开办学校奖励金。鼓励扶持国内外有教育情怀的名企、名校、名家来龙岗举办非营利的高端优质民办学校,新开办学校达到深圳市同类公办学校标准的,按同类公办学校开办费15%的标准平均分两次拨付。该项奖励主要用于学校设备设施的更新、补充及完善。

  2.民办学校提高教师学历奖励。根据民办学校的核定办学规模和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教师在本校教师的占比,给予学校学历奖励补贴。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3.名师名校长奖励津贴。参照《深圳市龙岗区深龙教育英才计划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4.民办教师长期从教津贴。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发放标准,津贴标准提高至封顶2000元/月,具体发放方案另行制定。

  5.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培训经费。开展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名师名校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6.其他经政府同意安排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发放条件:

  1.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纪违法办学行为,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2.校园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近3年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3.重视师资建设,按规定与教职员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4.财务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产权明晰。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使用计划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学校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

  第九条 政府资助的专项资金用于硬件建设的,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举办者变更、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入由学校、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监管的学校“三方共管”账户,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强化过程监管;教育督导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绩进行评估。项目进行中或完成后,区审计部门组织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专项资金,并停止专项资金申请资格三年。

  第十三条 各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虚假采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2019年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参照《龙岗区民办学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及配套的《龙岗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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