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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黄冈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9〕11号)和《中共黄冈市委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发〔2020〕5号),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在前期开展有关实践工作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明确认定标准

    1.资质合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政府支持举办的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幼儿园设置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及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2.条件达标。幼儿园办园条件达到《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幼儿园近两年年检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近三年来无重大安全事故,园内及周边无重大安全隐患。结合幼儿园等级评估和民办学校年检情况,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等因素,按照《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2016年7月颁发),我市幼儿园分为省级示范、市级示范、一、二、三级幼儿园。原则上达到二级及以上评估水平的幼儿园(含新建园)才能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3.收费合理。收费项目符合规定,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无乱收费现象。根据办园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幼儿园具备的等级水平,由相关专业部门综合测算办园成本,科学合理核定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区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原则上保教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园收费标准的1.8倍,黄冈市区市级示范及以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标准可以达到800元/生﹒月,县市城区和乡镇由所在县市区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最高限额。保教费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保持稳定,后续视办园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4.办园规范。幼儿园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按《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人员;每班师资配备达到“两教一保”要求;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具有相关岗位资质;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班额符合省定标准,无“大班额”现象;园务管理规范,近两年无违规办园行为。

    5.确保质量。幼儿园办园思想端正,管理规范,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二、规范认定程序

  凡符合认定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可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申请。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办成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遵循“积极引导、自愿申报、评估认定”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1.自愿申请。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每年4月前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黄冈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2)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办园等级资质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备案证明(表)、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检查验收合格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等(提供复印件);(3)幼儿园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4)教职工报表及汇总表、园长资格证、保教人员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或职业资格证等(提供复印件);(5)幼儿园办园宗旨、管理结构、制度、规划、教育教学计划等相关资料;(6)最新收费备案(或公示)文件资料复印件及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后拟调整的收费标准;(7)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年检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科学评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专班,每年5月底前对属地所辖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评估认定。

    3.公示公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份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4.发文授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文授牌。各县市区教育局于每年6月底前将各地认定授牌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备案。评估认定工作专班采取查阅资料、查看办园条件、访问教职工和家长等方式进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引入第三方相关专业机构(单位)参与评估认定。

    三、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1.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园奖补支持。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持续发展需要、提供的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等情况,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当扶持。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园实行办园经费奖补和资助制度。一是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财政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教发〔2020〕35号)文件要求,对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200元的财政拨款标准,落实生均经费。二是在上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上,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适当倾斜。三是在保证合理用地、政策性减免租金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2.建立园际间结对帮扶机制。建立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际间结对帮扶机制。通过派驻公办园优秀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普惠性民办园交流支教,普惠性民办园教师到优质公办园跟班学习,示范园送教等形式,提高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质量,开展切实可行的幼儿园结对帮扶活动。

    3.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与公办园教师一并纳入教师培训计划,有计划优先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参加培训,提高幼儿园教职工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教科研和园本培训。

    四、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动态监管

  1.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等级水平、年检评估情况、提供学前教育学位数量等因素进行分类支持,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觉自律,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规范化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责任。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奖补资金须用于幼儿园发展,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教玩具和保教生活设施、园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教师培训和能力提升、保教费收费降价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财政奖补资金监管制度,对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3.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经核定并公示后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费〔2017〕74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幼儿家长的监督。严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等为名乱收费。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制度,按年检相关要求开展财务审计,审计报告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相关要求实行财务公开。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5.每年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进行复评。普惠性民办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核准退出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公告,退出后的民办幼儿园将不再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和政策扶持。

  6.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督服务电话。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将招生规模、师资情况、收费标准等定期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动态监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本区域内适龄幼儿就近入园,住宅区配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挪用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严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将酌情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取消或收回当年财政补助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办园资格。每年年检中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根据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摘牌处理。

  各县市区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等工作中要依法依规,遵守工作纪律,对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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